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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2-08-09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根据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中价[2012]75号)文件精神,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就我区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同时废止《关于调整治安联防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桂办通[2010]14号)文件,终止委托各村流管服务站、各企业、用人单位代收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二、8月1日前各代收单位代收的治安联防费,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前清缴,划入办事处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账号:80020000000272113,开户行:五桂山信用社),不得截留或逾期清缴。

三、各村流管服务站、各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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