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办事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8年7月17日
五桂山办事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商务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山市法制局转发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发改价检〔2018〕97号)文件要求,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区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区制定的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部门在制定上述文件和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我区经信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有关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发改价监〔2018〕1849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发改价监〔2018〕1849号”文中明确的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审查流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流程,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自行组织审查。在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应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形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填写《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后,交我区经信局审查复核。
(二)我区经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党委会审议。政策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部门,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对于难以准确把握的,以及重大的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询律师意见。
(三)主办部门需将所有材料形成档案归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由经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定期评估报告。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文件起草部门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