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我区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于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或修订)背景说明
(一)修订原因。2014年我区出台了《五桂山办事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五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救助门槛偏高问题,没有在普通困难家庭支出型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未有效达到我区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尤其是普通家庭“因病致贫”的预期目标。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因病致贫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政策进行重新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政策依据
1.《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2.《五桂山办事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新增救助范围。《办法》第二条中新增了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双低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散居孤儿)、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并于第四条中详细列明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同时,删除了原文中规定的特困户。
(二)提高了救助标准。《办法》第九条规定双低家庭对象,则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救助,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办法》第十九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点定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由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30个月低保金总额。
(三)延长了救助时间。《办法》第十六条将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时间延长至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
三、《办法》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修订完善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提高我区医疗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