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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榄综催字〔2023〕A1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0 分享: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榄综催字〔2023A10-1


姓名:袁晓玲

身份证号码:510213********312X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北井村****

中山市华宸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你为中山市华宸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环保责任,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366日对你作出《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3A10-1号),已于2023721日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202386日之前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捌万贰仟元整,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3A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小姐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2183301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一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10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