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亿彩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宝印刷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查,中山市亿彩纸类包装有限公司等3家排污单位属于上述情形(一),我局拟注销该3家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我局依法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拟注销通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上述拟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中山市亿彩纸类包装有限公司)
2、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中山市新宝印刷有限公司)
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