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榄综催字〔2023〕1069号
名称:中山市东升镇王伟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MBAD5M
经营者姓名:王志伟
居民身份证:431321************
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龙成路一号C5幢第四卡
因你单位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3〕1069号),已于2023年9月30日送达你单位。该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后,你单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24)粤2071行初 28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现法院判决已生效,故本机关作出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3〕10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小姐、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2183301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一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