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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粤中榄综无主物处字【2024】S12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7 分享: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粤中榄综无主物处字〔2024〕S124

根据线索,本机关于2024621日对中山市小榄镇龙胜路1号侧由中山市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承租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一批标注”商标的电器。鉴于上述电器的所有者不在现场,不能提供合法的商标许可手续接受检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上述涉案电器。

经查,国通公司并非上述涉案电器的所有者。本机关通过多方渠道无法与上述涉案电器的所有者取得联系。2024919日,本机关在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告知领取。截至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上述涉案电器并接受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电器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扣押的标注”商标的285件涉案电器视为无主物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5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