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最新要求,经研究,《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榄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榄府办〔2019〕12号)已不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决定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