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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
小榄镇医疗救助办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19 分享: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府办〔20244号)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之规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将统一适用《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经研究,《中山市小榄镇医疗救助办法》(榄府〔20219号、榄府规字〔20213号)已不具有适用的可行性,决定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48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