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榄府办[2019]12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榄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小榄镇人民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小榄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重大政策解读宣贯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发挥环保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我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本次制定《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包括《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10〕35号)、《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中总量办〔2018〕3号)和《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中环规字〔2017〕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审核流程和明确龙山电镀工业园项目审核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新、改、扩、迁建工业项目:
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含)0.5吨/年;
2.氨氮排放量大于(含)0.1吨/年;
3.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含)0.5吨/年;
4.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于(含)0.5吨/年;
5.在龙山电镀工业园内的项目。
未达到适用范围条件的项目,按照《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中总量办〔2018〕3号)要求执行。
(二)规范审核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
2.镇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审核;
3.镇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审核;
4.市总量办审核。
(三)明确龙山电镀工业园项目审核要求
1.须提前征得镇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总量办同意;
2.须符合龙山电镀工业园的环境容量要求;
3.注销其园区外的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