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榄镇民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说明
2016年民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收入205.83万元,支出205.77万元 ,结余 0.065万元。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定向财力转移28.59万元,支出28.59万元,结余为0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4】8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中民字[2016]18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2016年民政部门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金分配方式和依据
1、城镇“三无人员”救济补助经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资金、其他民政公益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城镇“三无人员”发放生活救济金、按照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低保对象实行差额救助。依据《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府[2003]23号)。
2、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补助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30元;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依据市府办《关于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的批复》(中府办复[2010]177号)和《关于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通知》(中老办字[2010]2号)。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主要对我镇政府供养的散居户籍老人按照无偿服务对象和低偿服务对象的分类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按照无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250元的经费进行补助。依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暂行方案〉的通知》(中民福字[2011]24号)。
4、慈善超市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镇区开展慈善超市工作。依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创建慈善捐助超市的意见》(中民救字[2008]4号)。
5、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成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对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依据《中山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5]4号)
二、资金使用情况
1、城镇“三无人员”救济补助经费28.38万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资金85.44万元、其他民政公益事业经费15.16万元已经全额用于2016年城镇“三无人员”发放生活救济金、低保金发放。
2、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补助津贴65.85万元已经全额用于2016年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9万元已经全额用于2016年我镇政府供养的散居户籍老人按照无偿服务对象和低偿服务对象的分类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4、慈善超市补助经费2万元,用于我镇敬老院内设慈善超市的场地布置、设备购置、宣传张贴等经费,该项经费2016年尚余650元未使用。
5、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28.59万元。用于补贴低保、低收入、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成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该救助金已经全额用于2016年城乡基本医疗救助。
2016年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变资金定向用途,未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及违规增加“三公”经费等消耗性、行政性支出和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支出。
小榄镇社会事务局
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