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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镇开展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小榄镇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0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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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做好辖区火灾防控工作,近期,小榄镇东升消防救援大队持续深入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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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货物遮挡室内消火栓

位于小榄镇东升片胜龙村的中山市某新材有限公司,将人造板等货物堆积在室内消火栓前面,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行为,严重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错过最佳灭火时机。对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公司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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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提醒:消火栓是火灾扑救的有效工具,也是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工具,不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将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小火酿成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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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企业车间违规住人

位于小榄镇东升片葵兴大道永俊街的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车间内设置房间违规住人,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予以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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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提醒:“三合一”违规住人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违规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场所。这类场所可燃物多,没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不健全,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而且逃生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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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天气炎热,生产及降温用电多,是火灾易发高发期。请广大企业、商户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小榄镇消防救援部门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惩严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全力筑牢夏季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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