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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检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小榄镇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4-12-05 分享: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和守法经营意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24年10月起,小榄镇生态环境局联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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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检查废铁回收企业

本次专项行动中,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对镇内54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废旧物品回收点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电池(电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求回收点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得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禁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坚决做到守法经营,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上报,确保依法依规收集、处置废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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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否涉危险废物回收

下一步,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排查与整改力度,通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排查整治,全面深入排查再生资源回收场所,从严查处涉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环境违法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我镇环境安全。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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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