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9日15时许,大涌镇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局、大涌镇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6·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573994,法定代表人:蔡振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5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中山市大涌镇悦新路,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蔡振基,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5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死者身份信息。
邝宏友,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8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是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9日14时30分,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调度员陈志龙发现1号生产线砂石料仓有破损,陈志龙通知当班维修员邝宏友(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称搅拌楼3楼有机械故障需要维修,收到电话后,14时45分邝宏友来到1号线厂房3楼检查发现计量斗有穿孔漏洞,于是准备好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具,进入到破损的计量斗内进行焊接修补作业。14时55分,生产班长苏添权发觉异常觉得修补时间过长,于是苏添权就到作业地点询问邝宏友料仓修补工作是否完成,经呼叫邝宏友三四声无回应,苏添权查看发现邝宏友晕倒在计量斗内,于是立即断电并剪断焊机电源线,然后联系调度室、生产经理林丰及其他工友展开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其中两人下到计量斗内用绳子捆着邝宏友,上方人员把邝宏友拉出计量斗,此时戴志权看到邝宏友有穿戴手套(手套残旧,右手手套破损,手套内外层未见生产厂家标识),后该公司立即将邝宏友送往大涌医院,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电击致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邝宏友在空间狭小的金属计量斗(主要由钢板、角铁等金属导电物体组成)内进行焊接修补工作,作业过程中因破损的电焊线漏电,人体与计量斗全接触,漏电电流经人体、计量斗放电,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企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1.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邝宏友对计量斗进行焊接修补作业;未为邝宏友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焊机电焊把线多处破损,电线裸露,存在漏电触电安全风险)事故隐患;
2.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蔡振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焊机电焊线多处破损,电线裸露,存在漏电触电安全风险)事故隐患。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2〕139号)第三条规定:市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建设局下设散装水泥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住建部门为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于2022年3月5日,4月2日,5月19日对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3次安全检查和防疫工作检查,主要检查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及车辆装载情况、重型货车智能监控系统隐患情况、检查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但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隐患执法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消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6·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6·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6·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由于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蔡振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对蔡振基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个人)。
1.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维修作业及1号线厂房暂时停产停业;
2.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责成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大涌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邝宏友对计量斗进行焊接修补作业;未为邝宏友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焊机电焊把线多处破损,电线裸露,存在漏电触电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蔡振基(法定代表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焊机电焊线多处破损,电线裸露,存在漏电触电安全风险)事故隐患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顿,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切实落实生产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七项法定职责,防范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市住建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2〕139号)第三条规定,严格落实商品混凝土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是要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压实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生产车间排查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三是要开展现场事故警示教育,强化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三)大涌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相关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二是要举一反三、“以案促改”深入剖析同类事故的共性问题,紧盯有限空间作业、建筑施工、液化石油气闪爆、交通、用电安全等事故高发领域,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保障全镇的安全形势稳定;三是要深入推进“安监1710”“风云139”行动,抓紧、抓严、抓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七项法定职责。
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6·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