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下午15时20分,中山市大涌镇兴华路93号后面“红袍地”建筑物拆除项目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8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涌镇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大涌镇兴华路 93 号“5·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大涌兴华路93号后面“红袍地”建筑物“5·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厂房实际使用人基本信息
萧某元,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2.厂房拆除工程承包人基本信息
颜某云,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3.死者身份信息
罗某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
(二)涉事地块基本情况
涉事厂房系萧某元于2018年租赁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名叫“红袍地”的土地所建,土地面积1.7亩,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筑物2层,结构为钢结构建筑,建成后用作厂房出租,厂房未办理报建手续。2022年9月6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就60宗违法占用土地案件函告大涌镇政府,其中包括发生本次事故的建筑物,大涌镇政府采取了在建筑物门口张贴《关于清理整顿涉违涉污市场主体和危旧厂房物业的公告》等措施,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物。厂房实际使用人萧某元于今年5月份将厂房内租户清空并准备拆除,5月18日,萧某元与颜某云签订了《铁皮厂房拆协议》,约定萧某元以76000元的价格将二楼厂房的钢结构卖给颜某云,颜某云自行负责拆除,拆除下来的废铁等材料归颜某云所有,协议还约定安全由乙方颜某云负责。经查,颜某云不具有房屋拆除工程资质,该拆除作业未向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大涌镇应急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属地社区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拆除需要相应的资质并报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9日上午,颜某云、罗某军、刘某香、杨某宝4人开始拆除厂房二楼,其中刘某香为颜某云前妻,杨某宝为颜某云雇请的工人(杨某宝的报酬按400元/天结算)。5月19日下午,罗某军、杨某宝在铁棚顶上拆卸铁皮,颜某云、刘某香在二楼地面整理拆下的铁皮。15时20分左右,罗某军在拆除屋顶铁皮过程中从二楼厂房屋顶坠落,坠落的高度约4.7米,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军坠落时戴有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8万元。
四、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过程中,颜某云称死者罗某军是本次厂房拆除工程的合伙人,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明资料,本事故责任单位拟定为颜某云,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1.与萧某元签订《铁皮厂房拆(除)协议》是颜某云本人,协议有颜某云本人签名和指模,并无罗某军签名,萧某元、颜某云对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2.萧某元称自己并不认识罗某军,厂房拆除工程与罗某军并无任何关系。
3.协议约定由颜某云付给萧某元的76000元,由颜某云委托其外甥曹某树转账给萧某元,有笔录和转账记录佐证,并无罗某军出资或参与付款等书面证明资料。
4.拆除工程工人杨某宝是颜某云按400元/天的报酬雇请的,刘某香是颜某云前妻,杨某宝、刘某香均非罗某军所雇请,以上事实有杨某宝、刘某香笔录确认。
综上所述,颜某云称死者罗某军是本次厂房拆除工程的合伙人依据不足,不足予采信,经综合研究认定本厂房拆除工程承包人拟认定为颜某云一人。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罗某军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高空作业证),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在拆除二楼厂房屋顶铁皮过程中从二楼厂房屋顶坠落。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颜某云无资质承包房屋拆除工程;未对从业人员罗某军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拆除工程未编制施工方案,未就有关施工作业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为罗某军等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高空作业证)的人员开展特种作业施工,颜某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厂房实际使用人萧某元将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颜某云。
六、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有关监管部门
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对兴涌路平安公寓楼顶违建拆除项目、3月30日对清平大街40号和42号出租屋楼顶违建拆除项目、4月6日对和兴服饰宿舍楼拆除项目三宗拆除作业下发停工通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批准继续开展拆除作业。
(二)地方党委、政府
2023年2月21日,大涌镇召开安全生产、环保和违建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推进会,要求建拆除工程要做到“四有”,即违建拆除工程要有专业资质单位、有专项施工方案、有政府备案、有安全监督。
2023年5月21日上午,大涌镇组织辖区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辖区内工贸企业涉高空作业约50人到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颜某云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大涌兴华路93号后面“红袍地”建筑物“5·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事故调查组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颜某云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追究颜某云的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1、颜某云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由于颜某云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颜某云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再由大涌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颜某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厂房实际使用人萧某元将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颜某云,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萧某元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大涌镇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议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大涌镇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建筑拆除作业的备案流程,依法监管。加强违法建筑拆除作业的备案,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拆除作业实施主体的资质问题,防止不具备拆除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盲目进行拆除施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镇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建筑拆除作业未有按照要求备案的立即叫停,进一步压实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作业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三)镇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全镇所有违法建设拆除作业、在建工地持续深入开展高处作业严整行动,对于存在较大隐患的坚决进行停止施工处理,遏制事故的发生。
中山市大涌镇兴华路93 号“5·1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