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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3 分享:

  2023年7月2日8时许,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的一处私人物业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桂山街道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五桂山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7·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7·2”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

  事故责任单位拟为包工头蒲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苍溪县***********。

  2.死者身份信息

  孙某国,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乐山市***************。

  3.产权人信息

  古某红,性别:男,澳门人,出生日期:19**年**月**日,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3年6月30日,产权人古某红将位于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一处私人物业的锌铁棚棚顶更换工程发包给蒲某,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通过微信、口头等方式确定承包事宜,总费用约9.4万元。蒲某聘请王某林、孙某国等6名工人对锌铁棚进行棚顶拆除。7月2日上午7时许,孙某国在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约4米的锌铁棚棚顶现场作业时,不慎从棚顶坠落,蒲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对孙某国进行急救,孙某国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报告及以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孙某国在高约4米的锌铁棚棚顶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带),不慎从棚顶坠亡。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包工头蒲某(无资质)在施工前未对王某林、孙某国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孙某国从事高处作业;未监督、教育王某林、孙某国等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产权人古某红未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五、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监管情况

  2023年,五桂山街道城建局先后开展了“高处作业严整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五桂山街道关于拆除作业备案规定”等多个专项检查和行动,定期组织街道所有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切实提高街道建筑行业的安全知识水平。今年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392人次,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98家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及巡查记录表共35份,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9份,发出动态扣分通知书33份,发出诚信扣分通知书9份,约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4家次,共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及承诺书26份,涉及行政处罚案件2宗,已完成前期调查取证并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包工头蒲某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蒲某,性别:男,包工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由五桂山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产权人古某红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

  2.包工头蒲某在施工前未对王某林、孙某国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孙某国从事高处作业;未监督、教育王某林、孙某国等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包工头蒲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蒲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蒲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产权人古某红未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议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行业部门加强建筑行业、拆除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根据本案的调查情况显示,五桂山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已基本落实日常监管,建议免于追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开展厂房、学校等各类场所施工活动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方案是否完善、是否有专业资质等,已开工的拆除工程经自查自纠后,业主方或房屋使用人、施工方需持相关资质资料、施工方案到有关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二)开展全面排查。加强拆除作业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拆除作业实施主体的安全施工行为,有效防止不具备拆除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盲目拆除施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关于拆除作业备案规定的通知,要求业主方或房屋使用人、施工方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强化监管;迅速开展网格化排查,对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事前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对违规清拆及维修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反馈职能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监管。

  (三)开展常态化安全管理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做到“五个必须”“六不施工”,严防事故发生。


  中山市五桂山南桥工业区16号之二“7·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