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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6 分享:

  2024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振兴中路一巷1号首层1卡的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坦洲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2000MA4WDRUE33,经营者:杨某云,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1号首层1卡,经营范围:承接不锈钢工程;销售:门窗、板材、五金。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经营者:杨某云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5月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二里村坪塘下16号

  2.死者身份信息

  陈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中的死者陈某为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的员工,2024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与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经营者杨某云的儿子杨某,在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振路一巷1号首层1卡的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仓库翻找不锈钢板材,不锈钢板材约30张重200公斤,长边朝地靠墙横放,陈某站中间位置用身体顶住不锈钢板材,杨某站在板材侧面协助一同翻找,在翻找过程中,两人的力量无法承受不锈钢板材的重量,板材向陈某身上倾倒,陈某胸腹部被压,杨某左手被夹,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陈某在翻找不锈钢板材过程中,未正确判断翻找板材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以为自己身体能够顶住板材的重量,用身体做支撑进行翻找,在身体无法承受重量的情况下,板材倾倒导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杨某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的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坦洲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杨某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是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如前所述,杨某云为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的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杨某云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坦洲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一岗双责管理责任为核心,以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础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坦洲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要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期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包括外来作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常态化联合排查治理行动精准整治工贸重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行动”“坦洲镇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执法检查,全面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业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碰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