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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2 分享:

  2024年3月8日,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的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翠亨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C3WK90,法定代表人:谢某朋,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0万,核准日期:2022年12月16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6号办公楼1层朝西半区,经营范围:产业园开发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办实业;创业指导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议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餐饮服务;国内贸易;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生产: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软件开发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法定代表人:蒋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116419.995332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4年01月05日,登记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法定代表人:常某青,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3年09月29日,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年11月21日,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001、1003、1005、1006、1008、1010、101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第三方评估与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包括水利部监理及环境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以上均须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工程招标代理(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

  4.劳务分包单位: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409899T,法定代表人:邓某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4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核准日期:2024年03月07日,登记机关: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岱山路189号(荣延锦苑)1栋301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金属结构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邓某勇,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性别:男,民族: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陵县凉水井镇**************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腻子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8日15点30分许,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腻子工王某在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11号楼6层南侧阳台进行刮腻子作业时,失稳从操作平台坠落至一楼室外地面,事故发生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同层其他房间作业的工友向王某取材料时发现其已坠落,随即向项目工地的相关负责人报告。总包专职安全员石某军、分包负责人孙某平和B区工长朱某明接报后先后到达坠落现场,称王某侧躺在地上,尚有脉搏,肩颈有血迹,朱某明在其他工人的协助下,将王某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检查,王某被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重型颅脑损伤、腹部外伤、右肘部撕裂伤和多处骨折,在当天19点10分由急诊科转入重症医学科ICU治疗,由于重度颅脑损伤于3月9日20点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王某站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有关规定,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帽带未系紧,安全带未系挂。王某作为新进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出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在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临边作业。

  2.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或提供设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给王某进行高处临边作业。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足的事故隐患(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未提供设置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未对高处临边作业进行有效监护。

  2.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邓某勇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足(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未提供设置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11号楼刮白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足的事故隐患,未对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有效确认。安全员石某军、B区工长朱某明等对高处作业巡查不到位、疏于防范,高处作业审批不规范,审批表检查项均未进行打钩确认,在高处作业有关要求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审批同意作业。

  4.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巡视旁站不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安全员做好油漆刮白高处作业的监护工作,高处作业审批不规范,在高处作业有关要求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审批同意作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邓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邓某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其他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4.安全员石某军、B区工长朱某明未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两人进行内部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培训后必须经考核合格再安排上岗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翠亨新区管委会

  翠亨新区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一是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持续高压开展针对性、专业性检查,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细化到项、责任落实到人,全力筑牢安全生产根基;二是加强执法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坚持严格执法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两手抓,与企业一道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企业安全发展环境;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聚焦安全生产文化宣传教育,以执法人员和专家队伍为基本力量,强化日常执法检查中的宣传工作,围绕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行业领域、关键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搞好事故警示宣传,及时向企业发送最新事故通报,以案为鉴,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