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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2 分享:

  2024年4月22日,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首层的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07L6XX7,经营者:汤某明,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7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期:2024年04月29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二路26号首层之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对营业执照进行地址变更,2024年4月29日,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南五街29号首层103-104,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汤某霞,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系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的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

  (二)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李某良,性别:男,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长宁县*************,系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的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2日,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首层的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李某良等三名作业人员在从事废旧塑料分类打包作业。10时34分许,压包机的液压推板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卡顿情况,李某良在未对压包机进行断电的情况下,通过入料口进入压包机内部进行异常卡顿排除操作,压包机液压推板在异常卡顿排除后继续工作将李某良挤压致死。现场其他作业人员随即断开压包机电源,并打了120和110,古镇公安分局曹步派出所民警和120救护人员约二十分钟后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李某良挤压在压包机设备内无法抢救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某良安全意识淡薄,在压包机出现卡顿故障时,未对设备进行停机断电便进入压包机内部进行故障排除,造成本次事故。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切断电源的事故隐患

  2.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切断电源的事故隐患。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古镇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辖区内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安全专项检查,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督导检查,按照省、市的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各村(居)对辖区内130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开展一系列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但日常监督检查过于机械化,未及时发现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存在废品回收行为,未将其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对象,工作中存在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切断电源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古镇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切断电源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由于两者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古镇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行业管理,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信息,强化行业管理手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完整细致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包机启停、故障排除等作业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工人作业时要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员工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到整改闭环,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古镇镇人民政府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一是要持续聚焦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全方位的检查,尤其是对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相关企业要加大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不断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二是要继续按照“三管三个必须”原则,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找准发力点,查漏补缺,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