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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8 分享:

  2024年7月14日,中山市民众街道众安大道旁吉围南62米处已完工闸道桥下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民众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工人缺少安全教育培训及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E7L73,法定代表人:黄某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日期:2019年09月18日,核准日期:2024年01月02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二701房,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灯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曾某峰,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系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聘请的工人,曾某峰未与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一名散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聘请散工曾某峰曾某祥以及司机柯某进行南中高速TJ05标段成吉围匝道桥底废旧物资处理工作。柯某负责操作粤T94277随车起重运输车上的吊机,曾某祥负责将地面上的金属管桩用钢索绑紧两端后挂扣在吊臂挂钩上,管桩被吊入车厢后,则由曾某峰负责给挂钩解扣。

  2024年7月14日17时44分许,柯某操作随车吊机将最后一根管桩从地面吊送至车厢,管桩下放到车厢时发生倾斜,一头先接触到车厢内的装卸物,下放位置发生偏差,曾某峰见后立即爬上车厢用手拉拽钢索,在扶正管桩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导致钢索脱钩,他在钢索脱钩的同时摔倒,脱钩导致管桩砸下压住其上半身和头部。事发后,柯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曾某峰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曾某峰安全意识淡薄,在随车吊机正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擅自爬上车厢站立在涉事管桩正下方,用手拉拽用于固定管桩的钢索进行方位调整时由于用力过猛导致钢索脱钩,其在钢索脱钩的同时摔倒,脱钩砸下的管桩压住其上半身和头部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装作业时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24年8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召开刑事追责会议,与会成员一致认为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兴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兴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王某兴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带头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从实从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危险作业区域应安排专人巡查及现场监督。

  (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火炬开发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力做好辖区内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督促交通建设工程在建单位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加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力度,紧盯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筑牢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防线。


  广州市碧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