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4时17分许,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马安高架桥路段发生一起中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黄圃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5日凌晨,驾驶人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搭载17名乘客,从佛山市顺德区出发前往中山市民众街道,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冲鹤收费站、南头大桥进入中山市,4时17分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马安高架桥时,碰撞前方临时停在最右侧车道上的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造成中型普通客车上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月15日4时19分许,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南头大道往三角方向一路段发生一起中巴车与大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黄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处理。接报后,黄圃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119消防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维护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中山市坚决贯彻落实省领导指示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领导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医疗等部门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全力做好伤者抢救、事故调查和舆情管控等工作,并指派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梁*强,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尤*枝;品牌:江铃牌,号牌种类: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JWBJCDZ9AX000853,发动机号:AB152406,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城北三路12号,注册登记日期:2010年12月29日,检验有效期:2024年12月。该车近三年年审检测均为合格。经查,该车近三年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无交通事故记录。该车核定载客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8人,未超过核定人数。
2.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0P26K15T1E5A80,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十四栋443号,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4月30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外廓尺寸:长6945×宽2550×高3850,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4月30日。2024年4月29日经广州华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格。该车近三年无违法记录,《道路运输证》被注销。
3.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栋419档,登记日期:2009年3月2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道路运输证》被注销。
4.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整备质量6930KG,核定载质量30500KG,实际载质量14005KG。经过磅检测,全车总重29740KG,未超载。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尤*枝,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0岁,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8日。尤*枝近三年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
2.袁*胜,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54岁,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80年7月14日(长期)。袁*胜近三年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袁*胜是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三)人员伤亡情况
1.尤*枝,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0岁,在事故中死亡。
2.曹*群,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乘客,男,56岁,在事故中死亡。
3.伍*琼,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女,57岁,在事故中死亡。
4.梁*明,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乘客,男,48岁,在事故中受伤。
5.王*云,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乘客,男,46岁,在事故中受伤。
6.王*练,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乘客,男,36岁,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间凌晨,天气晴。
2.事故路段概况
南三公路于2022起升级改造,2023年10月完成阶段改造并通车,公路等级为一级,事发路段位于南三公路马安村对开高架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路面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道路中间有中央分隔栏,夜间有路灯照明(光线明亮)。单向右侧三条主车道,每条车道宽度3.5米,限速60公里/小时。经检测,中山市南三公路(南头至黄圃段)快速化改造工程第二标段K5+000-K11+665左右幅主线(黄圃高架桥右幅K6+868-K7+810.5除外)、黄圃立交北辅道段K7+080.3-K7+381.593路基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满足安全规范及设计要求。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迹,现场散落物面积约6.1米×9.1米,中巴车右侧车门下方路面有血迹0.9米×0.4米,血迹距路边边沿线1米,在中巴车往西方向的车道内设有一个三角架警示标志及一件反光衣,距中巴车车尾28米。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平板及尾门变形,凹陷0.7米。中巴车车头严重变形,面积为2.2米×2.1米,挡风玻璃破损,驾驶室凹陷1.4米,驾驶室严重损坏变形,车内座椅变形。
(五)涉事人员、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梁*强,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2.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是涉事车辆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该公司《营业执照》(编号:S1112023029604G(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9715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十四栋443号,法定代表人:谭*丰,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16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2248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2023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2024年6月14日,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2.袁*胜驾驶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物的长、宽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发生货物掉落临时靠路边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尤*枝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范超速驾驶机动车。
2.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2023年7月,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刘*洁将其工作职责移交给谭*丰、谭*负责,但谭*丰、谭*均未经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获得合格证明;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包括袁*胜在内的驾驶人进行道路运输过程中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货厢超限(货箱尾部超出挂车末端2400mm,宽度超出挂车两侧300mm,违反了机动车载物装载要求)、载运物遗洒飘散的事故隐患;
(4)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5)谭*丰,系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道路运输过程中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山市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异地运输车辆在辖区内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尤*枝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谭*丰,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防止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掉落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一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谭*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谭*丰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袁*胜,涉事车辆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人,其驾驶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载物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发生货物掉落临时靠路边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建议给予追责问责公职人员
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由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获得合格证明的人员负责专职安全管理员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包括袁*胜在内的驾驶人进行道路运输车辆货物固定和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货厢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货箱超限的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议由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所在地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治超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检查,依法查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超限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客运车辆及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以及驾驶人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客运资格等行为,加强对货物运输及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查处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统一部署,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道路客运车辆超速、非法营运等违章驾驶行为查处力度,形成监控全覆盖无死角。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货运企业经营中日常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执法,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整治车辆安全隐患,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强化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减少货运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管控。各地交通、交警、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镇街政府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源头治超工作,坚决遏制超载运输行为。要建立重点源头单位台账,督促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要使用符合资质的车辆开展运输活动,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货运车辆、人员资质审核等制度。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和明查暗访检查频次,全面排查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督促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过磅及超载出场出门的企业或车辆,要严查重罚,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户外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更要让各类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做到谨慎行驶,安全行驶,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