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未来大道深中通道翠亨东收费站旁的综合管廊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局、翠亨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翠亨新区未来大道旁管廊内“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翠亨新区未来大道旁管廊内“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设施有缺陷,员工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F4EH87,法定代表人:郭某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日期:2018年03月23日,核准日期:2024年02月27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涌下横街28号,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弱电设备安装维护;承接水电安装工程;承接机电及空调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销售:光伏组件、五金电器、电力电子产品、电力器材、电线电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4036648U,法定代表人:王某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05年05月09日,登记机关: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逸仙路163号二层商场A、B号铺,经营范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35KV及以下送变配电工程开发设计、施工、安装和技术服务;变配电工程安装、验收业务;用电技术咨询;机电产品、电力设备批发、零售;配电设施专业维护;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郭某勇,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河南省平舆县***********,系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陈某江,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贵州省德江县**************,系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合同签订情况
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承接中山湾中新城项目万滨万潮广场(F40地块)外线外电工程(签署合同为《中山湾中新城项目时代广场B区(F40地块)外线外电工程合同》),并将其中未来大道综合管廊内敷设电缆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陈某江等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利用卷扬机和动滑轮组进行牵引电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动滑轮固定铁丝断裂,动滑轮弹出砸中陈某江致其死亡。
(1)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卷扬机及动滑轮等组件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无法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尤其针对动滑轮固定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无法排查固定的动滑轮存在松动或脱落的安全风险隐患。
(2)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郭某勇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卷扬机及动滑轮等组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未与劳务承包单位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翠亨新区未来大道旁管廊内“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郭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郭某勇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山市千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作业人员培训后必须经考核合格再安排上岗。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翠亨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一是加强管廊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持续高压开展针对性、专业性检查,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细化到项、责任落实到人,全力筑牢安全生产根基;二是加强执法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坚持严格执法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两手抓,与企业一道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企业安全发展环境;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聚焦安全生产文化宣传教育,以执法人员和专家队伍为基本力量,强化日常执法检查中的宣传工作,围绕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行业领域、关键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搞好事故警示宣传,及时向企业发送最新事故通报,以案为鉴,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山翠亨新区未来大道旁管廊内“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