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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作业危害大,盲目作业酿苦果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2-07-27 分享:

  

事故简况

  

2021年6月19日,隆回县兴隆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安装队长石某勇安排公司的工人刘某福(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在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二期(D3栋智能仓库)货架(货架高度30米)的11米高处检查螺丝作业,上午8时左右,刘某福作业时不慎从货架上坠落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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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关键词

  

01

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失足坠落

货架安装工刘某福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在检查货架螺丝时违规操作(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挂扣)导致自身失足坠落。

02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隆回县兴隆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足,对现场工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员未及时发现货架安装工刘某福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挂扣;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刘某福高处作业;隆回县兴隆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某池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刘某福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挂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追究

  

01

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隆回县兴隆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和平村和通路38号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二期(D3栋智能仓库)货架安装工程暂时停止施工;

02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隆回县兴隆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尹某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到位。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也较大。如果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无小事,防微杜渐最关键,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时刻保持慎之又慎的敬畏心理,遵守安全生产规范,才能避免悲剧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