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3月3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天乙物流城一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存放了一批酯溶PVC油墨。经鉴定,上述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该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知多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温馨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点,若储存不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夏季即将到来,高温来袭,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威胁加大,一定要加强安全防护,做好防热降温等工作,防范火灾爆炸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