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山市港口镇华建化工原料经销部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5月20日注销中山市港口镇华建化工原料经销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中安经字[2017]0149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山市港口镇华建化工原料经销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