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工作,规范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严肃行政许可管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7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山市应急管理局,逾期未回复则视为无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syjspb@126.com
2.书面意见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89817238、89817239、89817241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工作,规范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严肃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是指许可法人和公民已经取得的安全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镇街应急管理局分别按照权限范围实施本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工作(各镇街应急管理局包括本辖区内以受委托方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权)。市局做好对各镇街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注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答疑。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注销类型包括自愿注销和强制注销。自愿注销指基于许可法人和公民的意愿由其自主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涵盖注销类型(二)之情形;强制注销指非许可法人和公民自身的意愿,而是基于有关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决或符合法定注销情形而由许可机关主动依职权发起的注销,涵盖注销类型(一)、(三)、(四)、(五)等之情形。
第五条 注销程序的办理
(一)关于自愿注销情形的办理
被许可法人(公民)按照拟注销的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直接向市局提出注销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市局审批办受理办理,事项办结后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布注销公告及相关文件,并在市局网站发布公告,并通报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关于强制注销情形的办理
1、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四)、(五)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审批办提出注销意见,提交法规宣传科法审,审批办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注销公告及相关文件进行注销,许可注销决定下发后在市局网站发布公告,并通报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管执法科室在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中发现行政许可应依法撤销或吊销等情形的,由监管执法科室在其实施撤销或吊销等行政措施的基础上提出注销意见,提交法规宣传科法审,由监管执法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党委会审议。)
2、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二)、(三)、(六)情形之一的,由被许可法人(公民)或其所在地的镇街应急管理局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由市局审批办受理办理,提交法规宣传科法审,审批办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注销公告及相关文件进行注销,许可注销决定下发后在市局网站发布公告,并通报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所在地人民政府。
3、对符合注销类型(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强制注销情形,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各镇街应急管理局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可根据镇街实际情况细化程序实施。
第六条超期管理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即注销机制:2022年9月30日前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法人(公民)应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提交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届时未申请延续的,将在2022年10月1日统一注销。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即注销机制:企业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处于整改期,整改期届满仍未获准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第七条 市局、镇街应急管理局分别按照权限实施本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工作后,相应行政许可注销办理材料、行政许可注销公告等文件、资料分别由市局审批办、各镇街应急管理局归档保存。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注销的法人(公民)或因故部分未批准延续的生产装置申请继续开展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并应满足当前适用的标准规范要求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准入的最新规定。
第九条 市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注销后,非法继续生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