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中山军分区, 中级人民法院,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国资委, 市城管和执法局, 市气象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中山海事局, 武警中山支队,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交警支队,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港澳事务局、侨务局), 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山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 | 一、第五条第(二)点第3小点第二款“关于强制注销情形,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建议修改为“关于强制注销情形,原被许可法人(公民)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时限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在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间法人(公民)仍可继续经营。” 二、第六条第(二)点“......企业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处于整改期,整改期届满仍未获准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议修改为“......企业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处于整改期,整改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整改期届满仍未获准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建议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一年为试行实施,在试行实施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本规定。” | 未采纳 | 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未规定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因而,法律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证过期,为无效状态,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管理规定为细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可由我局决定实施时间、有效期限等。 相关情况已于2022年7月11日与中山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