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关于领军企业培育的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中山市关于领军企业培育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工业高质量崛起,重振中山虎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集中全市要素资源,不惜重本、敢下血本,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生态引领作用的领军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2035年,新增3-5家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国内行业排名前三位,主营业务收入或市值不低于1000亿元的企业,成为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内同类企业领军者。
二、领军企业培育
领军企业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拥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产品市场潜力超千亿规模或预期估值超千亿元的企业,按照机制创新、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等原则,通过知名专业投资机构评估、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等方式,遴选企业入库培育,每年通过跟踪评估进行优胜劣汰,领军培育企业入库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
(二)企业(总部)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山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行为。
(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处于国内乃至全球同行业领先,以及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四)企业具有持续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核心产品潜在市场巨大。
(五)企业管理团队比较稳定、结构合理,坚持发展实体经济,具有创新的企业文化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扶持措施
(一)研发支持。
1.对于入库企业拟建设的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其研发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建设方案经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可通过政企共建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出资比例不高于30%,最高给予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在入库企业同意对市属国资运营公司或产业引导基金开放股权投资的前提下,对于入库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且通过市科技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评审的重点研发项目(含重大产品创制、药品临床试验等),入库企业承诺该研发产品在中山生产且总部设在中山的,可按单个产品整体研发成本最高50%给予支持。具体的股权投入和退出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人才支持。
1.人才激励。对入库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薪酬补贴,按其上年度在我市个人税前工资薪金的10%执行,每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入学服务。对于入库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落实首购、订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四)并购支持。支持入库企业实施以我为主的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交割的非关联企业交易项目,按兼并重组金额5%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也可通过市属国资运营公司或产业引导基金与入库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并购基金,参与企业并购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
(五)用地支持。对于入库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用地需求,市政府统筹企业周边地区或其他镇区在约定期限内(3-5年)预留土地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后续发展。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镇区)。
(六)建立“管家式”服务机制。为入库企业一对一提供“管家”,在全市涉企行政部门设立一批专职“管家”,建立“管家”微信群,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附则
(一)入库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