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23日
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包括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勘探项目、尾矿库、“五小矿山”(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
第二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内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省、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名单,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本办法明确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不影响或减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定职责,不影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职责。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中央驻粤企业省级单位(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矿山企业总部(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尾矿库“头顶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的露天矿山和由本级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未设立市辖区的东莞、中山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五小矿山”和地质勘探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驻矿监管、盯守、定期巡查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纳入本级监管,但原则上不得把本级监管的非煤矿山交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需交由的,须报省应急管 理厅批准。
第八条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确定、动态调整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非煤矿山名单和安全生产重点片区或矿山名单,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以上。
(三)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中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包括停产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工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的安全监管措施。
(四)强化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定期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督促非煤矿山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存在问题和隐患。
(五)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依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署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职责,逐矿明确联系包保责任人,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依法规范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强化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市、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是辖区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人,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推动辖区内地下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推进、配合包保责任人履行包保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确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镇,建立分片联系指导制度,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监管部门与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完成重点任务。
(二)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抽查检查,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研判,精准指导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方法,推动责任落实。
(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开展执法检查,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协助。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可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出执法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或者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提请政府研究并协调解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应当每半年专题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报告辖区内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网站公布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公布。
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指导服务,强化责任落实,构建监管合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包括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勘探项目、尾矿库、“五小矿山”(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
第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是指省、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点片区、矿山企业实施直接联系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督促相关地区和矿山企业落实各项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实行三级联系指导制度,省应急管理厅联系指导重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镇、县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矿山。
第四条辖区内存在非煤矿山数量达到 20 家以上、地下矿山与尾矿库相对集中、近年发生过 2 次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县确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附件 1)。辖区内存在尾矿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的镇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尾矿库“头顶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矿山。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处室人员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为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股室人员为本县安全生产重点矿山的分矿联系指导人。
第六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变化以及安全风险状况、业务科(处)室人员变动、职责调整情况,每半年动态调整非煤矿山重点片区或矿山名单及联系指导人名单(附件 2、附件 3)。
第七条联系指导人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调阅工作档案、现场询问、抽查执法文书、明查暗访、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和会商,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镇和矿在风险管控、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二)综合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指导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研判。突出加强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采空区处理、井下巷道支护、提升运输系统、井下动火作业、爆破作业、矿用爆炸物品管理等安全风险动态研究。加强对复工复产、汛期、重大节假日、矿产品价格猛涨等重点时段风险研究,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部署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加强有关矿山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贯,指导、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预警监测建设,建立“一矿一策”“一库一策”安全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每年对重点联系指导片区或矿山企业开展“解剖式”督导检查,深入剖析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工作意见,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定期跟踪整改、处置情况。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研究、解决分片分矿联系指导人交办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置情况,提交相关执法文书等证明材料,形成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