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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山应急通〔2021〕9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16 分享:

基础科、审批办、危化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各镇街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两个根本”,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办〔2021〕32号)要求,铁腕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中山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中山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刘航,陈德森,联系电话/传真:88883235,邮箱:zsyjjck@163.com)


附件

中山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从严从实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其中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资质为重中之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重点突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评价报告质量等内容,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项整治,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四个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二、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按要求网上公开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包括报告中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4.是否存在不上系统接收从业告知书的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

整治时间从2021年6月至12月,分阶段进行。

(一)安全评价机构自查。在全市从事法定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2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时间要求:2021年6月。

(二)监管部门“自我排查”。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行政审批发证清单(见附件2),包括“三同时”审查备案、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清单,并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清单应包含本辖区内的所有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确保“情况清、底数明、清单全”,并认真排查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从业告知等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未依法处罚在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以及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安全评价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行政许可实施联动处理等问题。

时间要求:2021年6月,行政审批发证清单和自查报告在2021年6月28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三)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全覆盖”检查。按照“谁许可、谁审批、谁核查”原则,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对本部门自2019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所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形成档案备查。主要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时间要求:2021年6月至8月。

(四)安全评价报告重点抽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全覆盖”原则,对在我市注册和在外省、市注册但在我市开展过法定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在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行政审批不予通过的项目、有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抽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失误和错漏或涉嫌存在《方案》中明确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等11种情形的,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勘验。

时间要求:2021年8月至9月。

(五)督导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将成立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专家会诊”等方式,赴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一是了解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检查、梳理市、镇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

时间要求:2021年10月。

(六)验收评估。一是对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各镇街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依法撤销其许可或处罚决定等措施。

时间要求:2021 年 11 月。

(七)总结提升。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局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三表两报告、一批案例一张清单一总结”。“三表”是指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见附件4、5、6)。“两报告”分别是指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的专题分析报告和剖析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并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举措的专题调研报告。“一批案例”是专项整治期间的典型案例。“一张清单”是指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一总结”是指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全部工作的全面总结。

时间要求:2021 年 12 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整治涉及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安全评价领域弄虚作假问题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要通过专项整治,全面统计、排查在本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情况,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企业项目”清单,落实两个“全覆盖”。各相关科室、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于每月(6月至9月)8、18、28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 6)报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选派业务优、素质高的专家全程参与整治,紧盯“两虚假”、“两出借”等重点问题,对1号令实施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在全市执业的市内外安全评价机构紧抓不放,实现检查“全覆盖”。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本次整治的重点内容,彻底排查本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整顿违规现象,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评价报告重大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厉打击评价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倒逼安全评价机构加强管理、规范从业,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将处罚情况及时上网公开。对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要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严查处,密切行刑衔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许可、验收、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做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

(四)营造宣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报道,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知晓率和关注度,及时总结和报送先进经验做法。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12350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行政审批发证清单

3.重点检查内容

4.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爆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2

行政审批发证清单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审批事项

许可/审批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重点检查内容

一、核查出租、出借资质或超范围开展法定业务情形。严查评价项目多次转包中涉嫌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情形,非安评机构专职安评师挂靠机构出具报告、冒用他人名义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形。对未取得资质开展法定评价业务、超范围出具法定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对照过控体系文件查看已归档评价报告的过控作业文件,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按照安全评价程序及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开展评价工作,并依据过程控制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评价过程实施全过程控制。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的情况。

三、三级审核情况。通过检查报告编目、修改内容、前后表述一致性等问题,检查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落实三级审核制度,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标准及要求编制评价报告。

四、现场勘查勘验记录。通过检查从业告知、现场勘查勘验图像影像资料、过程控制记录文件等,检查评价机构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勘查勘验和检测检验情况。

五、评价分析及结果的符合性。检查评价报告中危险程度分析、评价结论等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问题严重不符等疏漏。

六、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要求相符合,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相符合,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结论不明、模糊概念、修改参数或非正常范围取值等规避监管打“擦边球”行为,以及结论与实事存在重大偏离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对安全评价信息实行公开公示。

七、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同一企业开展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无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

八、核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结合评价报告发现的问题,核查是否存在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惑、拒付服务费、阴阳合同等手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失实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许可、验收、备案等情况。


附件4

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截止日期:

序号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机构所在县(市、区)

资质有效期

资质级别

资质认可机关

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本表填报范围为注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

2.按照1号令规定换发或者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填写资质级别。因受疫情影响,资质证书到期后未换发证书而延期的,须在备注栏填写延期依据。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截止日期: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纳入“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

曝光

(家次)

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6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截止日期:

序号

评价报告名称

机构所在县(市、区)

资评价机构

对机构处理情况

采信本报告的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

对相关行政许可、

验收或者备案

整改情况

填报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