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种作业各考试点,特种作业考评员和考评专家:
为完善我市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提高考评人员的工作成效,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程序、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试行)》,现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孙静宇,联系电话:88237578)
中山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特种作业资格认定考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严格考核、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四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或考试机构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 15 年以上。
2.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3.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2.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 10年以上。
3.对全省尚未开展特种作业考试的工种,可以通过培训选拔的方式在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中产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参加考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第七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或受托机构应当制定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核大纲,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考核。
第八条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或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准确记录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工种的考评人员安排考试任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第三章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受考试机构指派,根据考试计划安排,实施特种作业操作能力考核评审。
考评人员发现存在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考核评审工种的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二)在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考评员证,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三)在实施考核评审前,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检查考试设备、设施或材料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考核评审结束后告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
(四)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损坏、缺失或考生出现突发情况等可能影响考试的,立即通知巡考人员及考试点负责人。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每次考评结束,应当将考评情况交考务工作人员。
(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七)经常研究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考试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发现考试机构、考试点、考生或其他考务人员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在考核评审工作中,应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管理与聘用
第十四条 本市考试机构应当与接受考试任务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计时等方式按时向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依法纳税,并签订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或考试机构对优秀的特种考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考试机构如发现特种考评人员考评能力不足或考核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六条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或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中山市区域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包括业务能力考核和日常工作评估。业务考核或日常工作评估有任一项不合格的,应当从本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第十七条 本市考试机构发现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从事考核评审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属实的,应当报请省考试机构,并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一)无正当理由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不接受考试机构指派,拒绝参加考核评审工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考评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七)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场地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违反回避要求的。
(十)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任务与职责
2.考评员工作守则
附件1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任务与职责
第一条 根据考试机构安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
力考核评审。
第二条 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
标准等。
第三条 发现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
训的、或有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
应当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四条 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对特种作业考评对象进行考核,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考核评审结束后告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
第五条 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
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或考生出现突发情况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巡考人员及考试点负责人。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第七条 考评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考务工作人员。
第九条 在考核评审工作中,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
附件2
考评员工作守则
一、考评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二、考评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按时参加考评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在接到通知三个自然日内向考试机构请假,并提交请假证明,以便考试机构及时调整人员。
三、考评员必须自觉服从考试机构的安排,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考勤制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四、考评员必须在指定地点评卷,严禁将试卷随意转交他人评阅或登分。
五、考评员在进行考评期间一律不许会客、打电话、不许将考题泄露他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考评员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考核标准,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与考试机构联系解决。考评结束后要独立、准确统计出及格与不及格人数并出具书面考评结沦。
七、考评员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对于上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更正,造成重大考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中山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程序、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试行)
一、考试程序
(一)参考资格:考生需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实操考试。
(二)考场准备: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提前一天准备好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考评员及实操工作人员考试前检查实操考场环境、设施、设备和辅材,确保实操考试安全。
(三)身份核查: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进入科目考试室,考评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分配考试工位等待考试开始。
(四)抽取考题:考评人员根据相关工种从考试题库中,现场随机抽取、发放实操考卷。
(五)告知事项:考评人员告知考场纪律、考题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六)实施考试:考生到达指定考位,考评人员宣布考试开始,现场评判考试人员的实操表现并进行现场打分。
(七)考试结束: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记入考试成绩表,考评人员对考试成绩总表核对无误后签名,连同考场记录表一并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二、操作规范
(一)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2.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
3.在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4.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或考生出现突发情况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考试点负责人和巡考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5.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考务工作人员。
6.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7.经常研究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考试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1.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考生须知),并在考试期间严格遵守。
2.考生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在候考室等候入场。候考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3.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视频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4.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到达指定的操作位置。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5.本考场已安装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 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操作、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停止考试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6.考生如遇考试设备故障、器材缺失损坏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7.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操作,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灼烫、高处坠落等事故。
8.考试结束后, 考生应将试卷和有关考试器材、工具一并交至考评人员,经考评人员同意后方可退场。
9.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考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的,考生应当积极配合考务人员采取中止考试、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
10.应当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试设施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11.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围观喧哗,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2.考试如遇停电、考试设备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另行通知考试。
三、应急处置
(一)考评人员特殊情况处理规定。
考评人员在承接考试任务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法承担考试任务的,应当立即向考试机构申请不接受考试安排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材料,经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不接受考试安排:
1.考试安排冲突。
2.有其他重要工作安排。
3.其他特殊情况。
(二)考试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1.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1)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哔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3)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4)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2.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考试机构官网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1)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3)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4)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5)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如发现考试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三)考评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2.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考评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参与或所属单位组织培训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该考评人员参与考试工作。被做出停止参与考试处理的考务人员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6.其他的违纪行为。
如发现考评员涉嫌刑事犯罪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