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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处理费用等给予赔偿的商业保险,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安责险不是一种简单的保险,而是一种有保险性质的新的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方面,安责险特有的附带安全生产服务,要求保险公司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里面提取一定(15%)的保险费用,用于聘请专家,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例如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以消除事故隐患,夯实企业的安全基础。
另一方面,分散企业运行风险。高风险企业和重点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比较大的,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甚至还会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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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对象来看
工伤保险仅保本企业员工、雇主责任保险仅保雇员、意外伤害保险仅保施工场所内人员,安责险的保障对象则是包括雇员和第三人,最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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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标的来看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险人的人身,仅针对被保险人因工伤事故、职业疾病、意外而受到的伤害;安责险则涵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第三人财产损失,还包括施救费用项目,最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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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预防看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都“重补偿,轻预防”,意外伤害保险、安责险则都强调“补偿与预防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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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赔偿来看
安责险实行“无过错归责”,即不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因单位无过错而免责,也不因员工有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
总结——“四有利”
综合而言,安责险放大了其他安全生产保险的功能,是“以一抵多”的最优选择。
而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领域的特长和优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预防水平,自觉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妥善解决抢险救灾、受害赔偿和事故场所污染清理等问题;更有利于转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推进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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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亮点有哪些?
原《实施办法》共17条,修订后共15条,主要亮点有6个方面。
01 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保险费根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风险等情况确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02 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03 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
本次修订针对一些保险公司只卖保险、没有服务,预防技术服务层次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企业投保积极性小等问题,修改原第五条、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04 明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本次修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05 删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规定,鉴于国家已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删去原第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内容。
06 对上年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可上浮投保费率
企业安全生产做得好不好,还与投保费率直接相关。《实施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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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前
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其中,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五个重点行业领域参保企业覆盖率达100%,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50%以上。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并投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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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前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覆盖率均达100%,并逐步拓展到存在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等多发易发行业及领域,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的局面。
实现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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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后
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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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本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及近3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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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2)各级应急管理、保险监管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事故预防及费用列支等情况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
(4)各镇街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示制度,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5)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协助制定保险产品方案、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参与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组织工作交流,建立评价机制。
(三)强化考核监督
各镇街、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主要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要建立保险机构资格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结果公示。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