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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2021-10-22 分享:

  2021年9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粤应急〔2021〕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抓细抓实抓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等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一)明确每处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

  (二)落实各类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省市县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

  (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责任人责任。

  (四)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强有力监管执法倒逼非煤矿山企业遵法、守法,规范矿山开采法治秩序。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十四条,着重从实行两个“全覆盖”、明确两个“包保责任”、建立两个“机制”等3个方面,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着力消除监管盲区,筑牢非煤矿山安全防线。

  (一)实行两个“全覆盖”。一是监管范围全覆盖。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勘探项目、尾矿库、“五小矿山”(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全部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监管主体全覆盖。明确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二)明确两个“包保责任”。一是明确市、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二是明确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

  (三)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建立履职机制。规定监管主体每年至少对监管对象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落实“五类”矿山(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的安全监管措施,定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研判,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职责。二是建立联动机制。要求各级监管主体加强协调联动,定期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构建监管执法合力,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相关政策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