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能发生了变化。
2019年3月25日,《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28号)明确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在原有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镇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需要。
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相继出台和修订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执法职责,《标准》对安全生产综合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自然灾害类等六大类常用法律法规规范了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同时配套制定附则,明确强调了在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二、制定的主要参考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7.《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2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二)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
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为主要参考和依据。
6.《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征求意见稿)
7.有关地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材料标准。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共分为七部分,其中第一至第六部分为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共有189项,第七部分为附则内容。
(一)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65项,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第二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5项,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三)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4项,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四)第四部分是烟花爆竹类,共计30项,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五)第五部分是自然灾害类,共计2项,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此部分是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要求进行全新增订。
(六)第六部分是其他类,共计3项,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七)第七部分为附则内容。具体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原则以及标准中涉及“违法所得”、“以上”、“以下”的定义说明,以及规定了在本《标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有利于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中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直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和《印发中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通知》(中安监管〔2015〕311号)为依据,自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已相继出台和修订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上述适用标准已不能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此次制定《标准》就依法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并结合上述标准进行对比完善,新制定此次自由裁量标准,《标准》涵盖了应急管理常用六大类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同时配套制定附则,明确强调了在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标准》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具有重要其意义,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有利于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标准》的建立,进一步整合法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明确了对应裁量幅度,统一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的行使标准,有效规范约束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也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效指引。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