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清单》
答:为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指导规范全省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免处罚制度,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问:《清单》规定哪些违法行为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免处罚
答:考虑到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设定情况,《清单》规定以下10种违法行为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免处罚。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8.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9.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问:《清单》事项名称为什么和免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名称不一致
答:《清单》中事项名称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发布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表述一致,有的免处罚可能仅适用于该事项几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我们在备注一栏中作了特别说明。
问:《清单》所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清单》仅适用于本省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问:“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是否可以适用免处罚
答:除本《清单》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管辖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办理。
问:存在《清单》规定的“具体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免处罚
答:除本《清单》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办理。
原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