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3日上午,中山市民众镇某汽车维修厂员工陈某在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槽罐顶部装料盖连接处进行维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初步调查分析,维修员陈某在未确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槽罐内的危险混合气体是否完全清理干净时,违规对槽罐上松脱的装料盖进行动火焊接作业,焊接火花瞬间点燃槽罐内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导致爆炸。
随着对事故的深入调查,调查人员发现,该汽修厂虽然具备危化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重大安全隐患:一是未对从业人员陈某进行危化品车辆维护维修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危化品车辆维护维修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是该汽修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调查反映,在进行维修作业前该维修的车辆明显运输过危险化学品,该汽修厂未及时对维修车辆槽罐内可能残留有可燃性混合气体(经调查为甲醇与空气混合气体,甲醇属于3类危化品,易燃易挥发)的隐患进行排查,未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三是该企业违规安排无证焊工陈某进行焊接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起事故中,汽修厂老板曹某明知需要维修的车辆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且需要维修的槽罐曾运输过可燃性危险化学品,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又安排不具备焊工作业证的陈某冒险进行维修动火焊接作业,漠视生产安全,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一致认为该起事故中维修厂老板曹某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已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由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调查处理。
[事故教训]
一、市、镇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把安全检查拓展到全市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检查促整改保安全,将安全生产贯彻到实处,确保全市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安全有序。
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对照事故经验教训,查找自身不足和短板,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杜绝各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法条补充]
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执法人员特别提醒]
一、从事危化品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危化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必须具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维修人员,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危化品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作业人员的常态化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定期考核。维修部门应派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参与维修作业。
三、广大危化品车辆运输人员,修理车辆一定要选择持证合法商户,各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禁止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执法二科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