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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身处何地,企业实际控制人都要依法履职!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2-11-17 分享:

  为促使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由“被动应急”变为“主动预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安全风险的管控,11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到中山美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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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现场查看了该企业生产车间并就《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及“岗位职责”分别询问了企业现场负责人和员工,对企业现场负责人未能熟悉“七项职责”进行现场教育,同时要求马上与身在国外的马来西亚籍企业法人联系,约定视频连线时间询问企业实际控制人,强调企业实际控制人不管身处何处,都不能忽视企业安全。
  下午,检查组与企业马来西亚籍法人叶伟强进行网络视频连线,询问他是否知悉市安委会“安监1710”行动,是否知道“安监1710”行动的具体内容,是否本人每月进行报备,是否知道本企业的安全隐患并已落实防范措施,该企业法人都基本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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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在连线中强调了落实“安监1710”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教育提醒他虽然本人没有在企业所在地亲自检查“安监1710”行动落实情况,也不能因为身处异地而免责,要求他担起法人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教育指导好员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完善相关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该企业法人对不能到中山的企业落实工作表示歉意,承诺会严格执行“七项职责”,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随后,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开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对生产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影响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的企业“一把手”,《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面对法律的严格规定,企业“一把手”要敬法、畏法、学法、守法,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将是严肃的问责,轻则被处以罚款,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