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在连线中强调了落实“安监1710”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教育提醒他虽然本人没有在企业所在地亲自检查“安监1710”行动落实情况,也不能因为身处异地而免责,要求他担起法人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教育指导好员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完善相关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该企业法人对不能到中山的企业落实工作表示歉意,承诺会严格执行“七项职责”,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随后,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开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对生产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影响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的企业“一把手”,《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面对法律的严格规定,企业“一把手”要敬法、畏法、学法、守法,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将是严肃的问责,轻则被处以罚款,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