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08号
当事人:中山市奥锂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9GAK0C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泮沙村工业街2号A栋2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涂珉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8日向本局南朗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含有“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虚假内容的《注销清算报告》取得本局核准注销登记,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李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26112号、(2022)粤20民终2602号)及其生效证明书、《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2022)粤2071执22332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2022)粤2071执2233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南朗分局对你单位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南朗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网页截图以及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22年9月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