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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奥锂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0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08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08号

当事人:中山市奥锂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9GAK0C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泮沙村工业街2号A栋2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涂珉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局南朗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含有“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虚假内容的《注销清算报告》取得本局核准注销登记,于2022年9月29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李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26112号、(2022)粤20民终2602号】及其生效证明书,《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2022)粤2071执22332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2022)粤2071执2233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南朗分局对当事人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南朗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网页截图以及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