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7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报批稿的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6月14日,共收到9条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公众意见反馈表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中山市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公众意见反馈表
序号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处理结果 |
1 | 本文件由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建议修改为: 本文件由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采纳 |
2 | 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机构的人员行为管理。 建议修改为: 本文件适用于市、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行为管理。 | 部分采纳。根据中山市、各镇街、社区实际情况,个别镇街和社区的名称不统一,经起草单位研讨后,一致认为用“政务服务机构”更合理。已将文件中“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改为“政务服务机构” |
3 | 政务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建议修改为: 政务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 采纳 |
4 | 4.4.2 政务服务形象礼仪主要包括着装、仪容仪态、配饰等,具体要求见附录A。 建议修改为: 4.4.2 政务服务形象礼仪包括着装、仪容仪态、配饰等见附录A。 | 采纳 |
5 | 服务机制具体内容见附录C。 建议修改为: 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机制宜按照附录C实施。 | 采纳 |
6 | a)服务完成时,应主动邀请服务对象作出评价; 建议修改为: a)服务完成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进行评价; | 采纳 |
7 | (资料性)建议修改为:(规范性) | 部分采纳。附录属性不变,已将正文或附录中规范性表述删除 |
8 | 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表D.1给出了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评价指标体系要求。 建议修改为: 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考核评价 表D.1给出了政务服务人员行为评价指标。 | 采纳 |
9 | 本文件是送审稿未发布,建议文件不标发布年份号。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