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13号
当事人:中山市雪月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8GEM3C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18号(三层3F386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雄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局石岐分局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曾建雄”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8年1月23日核准的变更登记,于2023年1月18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证据: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1月23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