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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圣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3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4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31号

当事人:中山市圣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7UH65E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腾业路2号第三卡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局南头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正在被立案调查”的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3年4月10日核准的简易注销登记,于2023年7月25日被本局依职权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中山市南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移送中山市圣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被立案查处期间注销经营主体相关线索的函》,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相关文书,中山市南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对你单位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南头分局对你单位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简易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简易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经核准的简易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