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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02号

当事人: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Q44T46

住所:中山市古镇海洲村红庙大崩工业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谢书文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局古镇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供含有虚假“林玲”签名的材料包括《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签名字迹的声明书》取得本局于2021年7月19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5月17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的电话录音调查询问,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中山易税务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书文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21年7月19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