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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维锦沐足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3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听告字〔2024〕3476号

当事人:中山市维锦沐足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ME6X3D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晋合路1号(尚景苑8栋102卡、201卡)

投资人:肖国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先后于2023年8月25日、2023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已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发函建议本局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安机关《关于建议吊销中山市维锦沐足中心营业执照的函》及所附的《中山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中山市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你单位仍不改正的事实。

  二、本局对你单位投资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及EMS快件邮寄记录,证明本局已向你单位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因收件方拒收被退回妥投的情况。

  三、本局对你单位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经营及注册情况。

  综上,本局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本局拟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所指的服务行业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拟吊销中山市维锦沐足中心的营业执照。

  因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你单位,现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一科     联系电话:0760-8988812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