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详见附件)
当事人:中山市板芙镇奕鸿鞋厂等293家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住所:详见附件
投资人: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4年3月1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本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的统计表,以及本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二、本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商请协助提供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及税务部门反馈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关于商请协助提供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三、本局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取证照片、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投递专用信函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予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详见附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