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28号
当事人:中山市元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X56D13
住所:中山市港口镇上村北路76号首层第2卡
法定代表人:陈诗剑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的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局港口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刘发镨”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的监事备案,于2023年11月6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港口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及身份证挂失信息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港口分局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港口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监事备案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监事备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的监事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