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李月衍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05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听告字〔2024〕3457号

名称:李月衍

公民身份号码:450721 19840807 3140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美景大道46号

  由我局立案调查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食品从业禁止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移送线索的函》(中检一区函〔2024〕10号)及《刑事判决书》[(2020)粤2071刑初2258号]复印件、你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局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鉴于你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你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执法三科    联系电话:0760-88165305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