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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3〕3549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4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3〕3549号

当事人:罗威

居民身份证:420822 19831018 5538

地址:湖北省沙洋县沈集镇港湾村四组26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劣药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8月,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等人生产的假药6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27630.28元,劣药45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5710.67元,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罗威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我局向中山市公安局移交的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供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未遂,且已被法院判处刑罚,我局仅对当事人实施资格罚。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3〕354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