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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3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7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30号

当事人: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869300

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22号1-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兴

  根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局坦洲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在明知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违法办理注销登记,骗取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10月20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你单位机读档案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局坦洲分局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坦洲分局对你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9年4月30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