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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博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2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2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27号

当事人:中山市博远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QYNL7XN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社区东升东路聚福巷11号之二首层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镇煌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局小榄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4年1月5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小榄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6933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20民终5792号及其档案资料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小榄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